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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于不同地域的合同当事人,通过信件和数据电文等非对话方式磋商订立合同时,有的会要求在初步达成协议后,签订确认书作为合同正式成立的依据。这种做法在我国对外贸易领域较为常见,外贸合同双方以函电方式达成协议后,中方往往还要提出一式两份的销售确认书,邮寄对方交换签字后,才作为合同正式成立的依据。该确认书才是承诺,签订确认书前,双方达成的协议尚未成立,对双方并无约束。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内容应当具体确定,还要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如果一方当事人在向他人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中包括了要求签订确认书的内容,则该意思表示就不符合要约所要求的“经受要约人承诺,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特征,不是要约。
同理,一方向对方发出要约,另一方在表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中包括了要求签订确认书的内容,那么该意思表示也不是承诺,即使该意思表示到达要约人,也不产生承诺的效力。但确认书原则上仅是对双方此前通过信件或数据电文协商合同内容的确认,不能对此前协商内容作实质性修改。签订确认书是当事人意思自治下的选择,并非法定的合同成立要件。当事人未要求签订确认书的,是否签订确认书,对合同成立并无影响,根据“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的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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