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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某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多次通过分部分项工程验收,但项目整体交付后仍出现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开发商以过程验收合格为由主张免责,该抗辩理由能否成立?济南某法院的最终判决给出了明确答案。
一、过程验收与竣工验收的法律区分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分部分项验收,系对施工阶段性成果的确认,其目的在于保障施工过程的连续性和安全性。而竣工验收则是对工程整体质量、功能是否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的最终确认。两者在法律性质和证明效力上存在本质差异。
二、质量责任的归责原则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虽然多项过程验收记录显示合格,但主体结构出现的质量问题经鉴定系施工工艺缺陷所致,该缺陷责任并不因过程验收合格而免除。
三、质量鉴定在诉讼中的关键作用
工程质量争议往往涉及专业性强、技术复杂的问题。本案中,法院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质量问题成因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明确指出质量缺陷系施工不当造成,与过程验收合格并无因果关系。该鉴定结论成为法院认定责任的核心依据。
过程验收与最终质量责任之间的关系,在工程总承包模式下更为复杂。您认为在工程总承包项目中,过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应当如何设置才能更好平衡发承包双方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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