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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某物流公司、甲快递公司、乙快递公司工商登记的经营场所均集中在韶关市某开发区同一片区。
甲、乙快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夫妻关系,且三家公司经营范围均为货物运输或者快递业务,从事的业务存在紧密关联。
同时,三家公司的工作人员均在某物流公司的钉钉平台进行管理,某物流公司的组织架构中也涉及甲、乙快递公司的工作人员。
2024年2月,李某某与甲快递公司签订合同,并备案李某某为该公司某站点的负责人,负责站点的全面管理工作。
但对李某某的多份工作请示、休假申请、费用报销的处理均是由甲、乙快递公司的管理人员进行审批的,特别是李某某的离职申请还经过某物流公司的管理人员审批同意。
李某某离职后就劳动报酬等问题诉至法院,要求某物流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甲快递公司、乙快递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与甲快递公司之间在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等方面存在紧密联系,且具有劳动关系的管理与被管理的从属性,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关系。
某物流公司、甲快递公司、乙快递公司之间构成关联公司混同用工的情形。
遂判决李某某与甲快递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甲快递公司向李某某支付工资,某物流公司、乙快递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典型意义
劳动者被多个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交替或者同时用工,劳动者请求关联单位共同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判决关联企业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利于引导用人单位规范用工,防止关联企业之间采取不当手段规避法定用工义务,最大限度维护劳动者的正当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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