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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利解释原则,又称疑义利益解释原则,是我国《保险法》第30条确立的保险合同格式条款解释规则。该原则规定当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格式条款存在争议时,应优先按通常理解进行解释;有两种以上合理解释的,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不利解释规则的适用条件是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格式条款提供方往往处于优势地位,相对方不能实际参与格式条款内容的拟定与磋商,无法对格式条款内容施加影响,因此在对格式条款内容有两种以上解释时,有必要给予相对方倾斜性的保护,即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这有利于防止当事人用模棱两可的格式条款不诚信地谋取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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