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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行为本身合法,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的构成要件,且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悬赏人须以公开方式向不特定人作出明确报酬承诺,要求完成特定合法行为;一旦行为完成,报酬请求权即成立(如寻物、寻人、提供执行线索、完成技术任务等)。
原《合同法解释(二)》第3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原《合同法》第52条规定情形的除外。该规定的但书部分旨在强调所悬赏的行为应为合法行为,如果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的,不能产生悬赏的效力。《民法典》虽然未作此规定,但悬赏符合本法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中无效情形的,当然应予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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