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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25年7月,张某与甲公司签订教育培训合同一份,约定甲公司为张某提供经济师考试课程服务,未过考不退费,合同还对金额、服务时长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张某依约向甲公司支付费用6000元。2025年9月,甲公司工作人员孙某在与张某微信聊天中,多次承诺“你按照要求,多做题,按时参加考试,如果考不过,退回给你5500”。在张某询问孙某是否代表公司、上述退费相关承诺是否为合同补充协议时,孙某均明确给予肯定答复,并表示以聊天记录为准。考前,张某完成全部学习任务,并经孙某及甲公司售后人员确认。此后,张某因考试未通过,多次向甲公司申请退费,但甲公司未同意。故张某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退还约定退费金额5500元。甲公司辩称,张某存在未实质备考等情形,不满足退费条件;且书面合同合法有效,明确约定未过考不予退费。
法院审理: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甲公司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教育培训合同关系。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通过微信达成的退费补充约定,系对原合同的协商变更,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明确,对原告张某与被告甲公司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关于原告张某是否履行补充协议约定义务、退费条件是否成就问题。原告张某已按照补充约定完成章节练习、模拟考试及考前评测等学习内容,相关学习情况已提交录屏并经被告甲公司工作人员孙某确认,考前亦经被告甲公司售后人员核实确认,上述事实有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甲公司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对学习完成情况的确认,系职务行为,法律后果归属于被告甲公司。原告张某已实际参加考试且未通过,双方约定的退费条件已全部成就。被告甲公司主张原告张某存在虚假学习、机械刷量、不足以认定已完成全部学习任务,但仅以后台学习数据、学习时长、刷题速度等提出抗辩,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推翻原告张某已完成约定学习内容的事实,且双方补充协议并未对学习速度、刷题方式、答题正确率等作出限制性约定。被告甲公司该项抗辩缺乏合同依据,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予采纳。原合同中“未过考不退费”的约定已被后续补充约定变更,被告甲公司不得再以此对抗原告张某的退费请求,现原告要求按照变更后的内容要求被告甲公司退还5500元,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槐荫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甲公司退还原告张某培训费5500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现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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