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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主要取决于你的所在地有没有相关政策支持。以四川省川人社办发〔2015〕158号文件为例,第四条: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已在我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参保人员(含已依法破产或已注销等原用人单位已不存在的下岗、失业人员),存在中断缴费年限的,可由个人一次性补缴。
另外,有类似政策文件的地区还有:
广东省:粤人社发〔2011〕237号《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文件。
要求只要为广东省户籍,且2011年7月前曾在省内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务工,原单位关闭、破产、注销、吊销,无力缴费或已超过追责时效无法由单位补缴,从未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无需已注销企业出面,个人持档案、劳动关系证明、单位注销证明,向原单位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补缴早年工作年限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全额承担全部缴费。
浙江省:浙劳社老〔2006〕142号《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
只要非本人原因(企业破产、注销、关停)造成当年应缴未缴养老保险,可在次年规定期限内补缴。但是超期的话,需要法院、仲裁、劳动监察出具能证明劳动关系法律文书,个人才能申报补缴。
山东省:鲁人社规〔2019〕13号《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
用人单位与职工存续劳动关系期间未缴、欠缴社保,即便企业后续注销、破产,职工也可凭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单位注销证明申请个人补缴。补缴超过3年的,需仲裁、法院、劳动监察出具确认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书。
河南省:豫人社规〔2020〕4号《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通知》。原国有、县级集体企业正式职工,企业破产注销,可凭法院破产裁定、工商注销证明、主管部门证明认定工龄,允许个人补缴存续劳动关系期间欠缴养老保险。
企业破产清算无资金的,职工仅承担个人缴费部分,单位欠费部分可按政策核销或财政兜底。
重庆市:渝人社发〔2013〕67号《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7月1日前在重庆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原单位破产、注销、改制的下岗失业人员,可由个人一次性补缴。
辽宁省:辽人社发〔2011〕209号《关于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只要为辽宁省户籍,且原企业关停、破产、注销,无法由单位补缴的早期务工人员,个人可持工商注销登记证明、原始用工档案,一次性补缴历史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职工养老保险,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体系。
这是我目前找到的各地区的支持文件。其中河南省的只针对原先在国企、县级集体企业上班的正式职工。重庆市与广东省仅限在2011年7月之前的社保补缴。
同样,人社部令第13号《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2011年7月1日前参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足15年,可延长缴费5年后一次性补缴剩余年限,不受原单位是否注销限制。
这条规定看作是所有省份补缴的通用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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