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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情形:收房后物业费必须交
法律依据
1.《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约定支付物业费;物业已按约提供服务,业主不得以未入住、没使用公共设施为由拒交物业费。
小区安保、保洁、电梯消防维保、绿化、公共照明属于全体业主共享服务,不会因一户空置停止运营,缴费是法定义务。
2.《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房屋交付业主后,物业费由业主承担;未交付房屋,物业费由开发商缴纳。
仅以房屋长期空置、很少回家为由不交物业费,起诉至法院几乎都会判决业主补齐欠费并承担违约金。
二、两种特殊情况可少交或抗辩,不等于完全不用交
1.房屋长期空置可申请打折,不能直接不交
国家法律无强制半价规定,但多地住建政策明确:连续空置满6个月、书面报备物业后,可按70%-90%缴纳;少数地区允许5折。无地方政策、合同无约定时,物业有权拒绝减免,只能协商。
2.物业严重不达标可主张减免,不可全额拒缴
若物业长期不保洁、安保缺位、拒不维保共用设施,业主可拍照录像留存证据,起诉请求酌情减少物业费,但法院极少支持一分不缴。
三、完全不用交物业费的极少情形
1.房屋未完成交付、未收房;
2.物业擅自扩大收费、重复收费;
3.物业服务合同到期,物业未提供服务且未续约。
四、欠费后果
逾期不交,物业可书面催告,期满仍拖欠可起诉、申请仲裁;物业无权停水停电催费,但业主需补缴本金、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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