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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工伤保险待遇分为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申领三个阶段,各环节需对应完整材料,缺一不可。
一、工伤认定基础材料(确认属于工伤的前置文件)
1.《工伤认定申请表》,写明事故时间、地点、受伤原因;
2.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工牌、考勤记录等事实劳动关系凭证;
3.医疗材料:诊断证明、门诊/住院病历、检查报告;上下班交通事故额外提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4.伤者身份证、社保卡复印件。单位30日内申报,个人可在1年内自行申报。
二、劳动能力鉴定材料(申领伤残补助必备)
伤情稳定后申请鉴定,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工伤认定决定书、全套住院病历影像报告、鉴定缴费票据,鉴定结论是计算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的依据。
三、最终申领工伤待遇核心材料
1.《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2.《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
3.医疗费票据、住院费用总清单、出院小结、转院审批单;
4.伤者银行卡/社保卡复印件,用于待遇发放;
5.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申领一次性伤残就业、医疗补助金时提供);
6.特殊情形补充:工亡案件提交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旧伤复发提供医疗机构复发诊断意见。
材料不全时社保部门会一次性告知补正;单位未参保的,全部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
对应法条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应当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三类基础材料。
2.《工伤认定办法》第六条: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不完整,人社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全部材料。
3.《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七条:职工凭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文书,申报医疗费、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等工伤待遇。
4.《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单位按条例标准支付全部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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