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原则

2026-07-01 14:2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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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绿色原则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建设生态文明、实现可持续发展理念的要求,是贯彻宪法关于保护环境的要求。总则编将绿色原则上升至民法基本原则的地位,全面开启了环境资源保护的民法通道,有利于构建人与自然的新型关系。本条第3款规定是绿色原则在合同履行中的体现。依照该款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避免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在我国《宪法》和许多法律中都有规定。如《宪法》第9条第2款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原《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原《侵权责任法》第8章专门规定了环境污染的民事法律责任。对举证责任分配、第三人过错等内容也进行了明确规定。《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条规定,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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