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履行地点

2026-07-05 11:4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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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履行地点具有重要意义,在实体法上,可以确定标的物所有权是否转移,可以确定标的物风险承担是否转移等,在程序法上,是诉讼管辖法院的准据之一等。在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履行地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该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呢?首先,是适用《民法典》第510条的规定,看双方是否可以就此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等确定合同履行地。其次,如果仍不能确定,就需要适用本条规定的内容了,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履行地点。主要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履行义务为给付货币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二是履行义务为交付不动产的,以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三是给付义务为其他标的的,以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该规定与《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8条的规定也是一致的。此外,《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9条、第20条对财产租赁、融资租赁、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的履行地也作了规定。另外,最高人民法院以答复、批复、复函等形式对合同履行地作出规定的,仍可以适用。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规定,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业务,交易场所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场外业务,以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总体而言,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如果是给付货币,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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