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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纠纷说白了就是患者和医院之间因为诊疗产生了矛盾。常见的有手术效果不理想、用药出了不良反应、检查结果错了,还有收费不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也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患者有权查阅、复制自己的病历资料。
发现诊疗有问题,第一步不是去吵架,而是固定证据。最重要的就是病历——门诊病历、住院病历、检查报告、费用清单,全都复印或拍照保存。《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属于本人的全部病历资料,医院不能拒绝。医院推脱不给的,直接向当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投诉。
第二步封存病历原件。《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封存病历应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防止病历被事后修改。涉及输液、注射、用药的,还要封存现场实物。
患者死亡的,根据第二十六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在死亡后四十八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冻存条件的可延长至七日。
医院纠纷不是只有打官司一条路,有好几个途径可选。
最快也最省钱。直接找医院的医患关系办公室或医务科谈。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条,协商解决应制作协议书,载明基本情况和协商结果,双方签字盖章。小额纠纷走协商一般能解决。
协商不成找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收费。根据第三十一条,由双方共同申请,一方申请的,调委会征得另一方同意后调解。成功签协议,不成再起诉。优点是程序简单,缺点是无强制执行力。
向当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根据第四十条,卫健部门应引导双方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还可对医院调查处罚。
前面都不行就去法院,一般向医院所在地基层法院起诉。诉讼时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三年,从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算。
医疗官司举证和其他官司不一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列了三种可推定医院有过错的情况:违反诊疗规范、隐匿或拒绝提供病历、遗失伪造篡改病历。有这些情况之一,法院直接认定医院有过错。但一般情况举证责任在患者,所以固定证据特别重要。还要做医疗损害鉴定,鉴定结论对法院判案影响很大。
赔偿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造成人身损害的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误工费。造成残疾的加赔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加赔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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