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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的择一性是选择之债的核心特征,指债的关系成立时存在多项异质给付,但债务人仅需且只能履行其中一项,一旦选定即确定,其余给付义务消灭。
选择属形成权,通知到达对方时标的确定,不得单方变更;确定后若发生不能履行,非因对方原因造成的,不得再选该标的。
履行的择一性,指选择之债中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于数宗给付中选择其中一项给付履行债务。选择权人对数宗给付进行选择,进而使债务标的特定化,一方面,为该特定化的债务进入实际履行状态做好准备;另一方面,产生了使其他未被选择的给付得以消灭的溯及力,选择之债变成了简单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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