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08ff51.png)
选择之债因有数种给付,其性质为复数债还是单数债,学说不一。一种观点认为,选择之债为附条件的复数债。具体又分为停止条件说和解除条件说。停止条件说认为,在这种复数债中,以他种给付未经选定而不能履行为停止条件,因停止条件成就而发生效力。解除条件说认为,在这种复数债中,以选定他种给付为解除条件,于解除条件成就后,未经选定的给付均归于消灭。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选择之债为单数债。此种观点又分为条件说和特种之债说,以特种之债说较为可取。条件说,亦分为停止条件说和解除条件说。停止条件说认为,选择之债的数种给付,在选定前均不发生效力,必待经选择而特定时,该特定之债始因停止条件成就而发生效力。解除条件说认为,数种给付在选定之前均发生给付义务,必待选定后,未被选定者才失其效力。一种给付的选定,对于未被选定的给付来说,系解除条件。特殊之债说认为,选择之债于成立时即已确定,未确定的只是具体的给付标的,因而选择之债为现在之债而非将来之债,其给付标的因选择或其他事由始具体确定,属于特殊形态的债。
因选择之债成立时虽定有数种给付,但债务人并不负有全部给付义务,而仅有义务给付数种给付之一种,故选择之债实为单数债。停止条件说难以说明选择为何发生溯及力,解除条件说难以说明未被选择的给付消灭的溯及力,故特殊之债说较为可取。[6]概言之,选择之债为单数债、特殊之债。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