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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511条规定的质量标准,有一个递进关系,依次是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排列在前的标准优先适用。为什么要优先适用强制性国家标准?一是强制性国家标准是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这类标准的适用具有极其重要的功能。二是从质量标准看,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是兜底的,不能突破的,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所以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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