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08ff51.png)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如下:
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例如,夫妻双方共同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一方借款后另一方通过短信、微信等方式追认,该债务即为夫妻共同债务。
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通常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教育、老人赡养等各项费用。此类债务基于夫妻家事代理权产生,无论另一方是否知晓或同意,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例如,一方以个人名义大额借款,但该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店铺,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