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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总结
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绝非无法确认劳动关系。书面劳动合同仅为劳动关系的直接凭证之一,并非法定必备要件,符合法定条件的事实劳动关系同样受劳动法律全面保护。
我国劳动法律以“实际用工”作为劳动关系建立的核心标准,而非书面合同。根据现行规定,同时满足三项要件即可认定劳动关系成立: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具备合法的用工、劳动主体资格;二是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日常管理,遵守单位规章制度,从事单位安排的有偿劳动;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属于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只要同时符合上述情形,即便全程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全部法定权利。
劳动者可通过多类证据举证事实劳动关系,常见有效凭证包括:工资银行流水、工资发放记录、社保缴费记录;工牌、工作证、门禁卡、入职登记表、录用通知;考勤打卡记录、加班审批记录;工作沟通记录、工作邮件、工作成果交付材料;在职同事的证人证言等。根据举证责任规则,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招用登记材料等由用人单位保管的证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单位拒不提供的,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此外,用工后未签订劳动合同本身属于用人单位违法。用工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主张每月二倍的工资差额;用工满1年仍未签订的,法律上直接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产生争议的,劳动者可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认。
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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