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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家长存在固有认知,认为孩子只要是在校园内受的伤,就是学校安全保障工作没有做到位,学校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但校园人身损害纠纷的裁判逻辑并非如此简单,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在校受伤,学校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未尽教育、管理职责。若学校能够举证已落实日常安全教育、事发处置流程规范,则无需对学生的受伤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实务案例
某公办小学四年级学生小A、小B均为10周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就读四年级。某日下午课间休息十分钟,二人在教学楼二层走廊相互追逐嬉戏,小A在前快速跑动,小B紧随其后追赶。跑动过程中小A脚下打滑,面部重重撞击地面,造成下颌骨挫伤、下唇撕裂。
事发后班主任第一时间抵达现场,安抚学生并同步联系双方家长,陪同伤者前往医院就诊治疗。小A家属就医前后产生医疗费、修复费等各项开支共计五万余元。
因小A和小B父母双方就医疗费的承担始终协商无果,小A父母将小B以及小B父母、该公立小学,一同起诉至法院。小A父母认为,小B的追逐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诱因,其父母应当承担主要赔偿义务;同时校园走廊缺少防滑防护、校方日常管控不到位,学校存在明显过错,主张三方共同赔偿全部损失。
庭审中,小B父母提出抗辩:走廊地面光滑、存在安全隐患,学校未做好防护措施,且小A自身奔跑时未留意脚下,同样存在过错,没有尽到安全审慎注意义务;学校则提交完整证据材料,包含每月安全主题班会记录、校园安全宣讲课件、课间安全行为告知书、校园监控录像等,主张已常态化开展课间禁止追逐打闹的安全教育,事发地面干燥无积水、无破损,不存在安全隐患。并且事发时处于课间休息时间学校不可能安排教职员工对每位学生都进行跟踪管理及防护。
法院审理后作出如下认定:第一,两名学生均已具备基础风险识别能力,明知走廊快速追逐存在摔倒受伤风险仍执意嬉戏,小B引发追逐行为是事故发生主要诱因,酌定其监护人承担60%赔偿责任;第二,小A主动参与追逐,未留意脚下环境、未尽自我安全注意义务,自身存在过错,自行承担40%损失;第三,学校长期开展校园安全宣教,事故发生后处置及时,监控显示场地无安全隐患,课间学生活动具备突发性,校方无法实现对每一名学生全程贴身看管,足以证明已充分履行教育、管理职责,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补充参考一起同类案情的判例:另一起校园受伤案件发生在放学列队时段,走廊学生密集,但值班教师在场却未维持好秩序,也未及时制止学生奔跑、推搡的危险行为,法院认定校方管理存在疏漏,判决学校承担20%补充赔偿责任。
律师分析
法律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校园受伤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未尽教育、管理职责。孩子在校课间追逐打闹受伤,不能直接认定学校负有赔偿责任。受伤学生家长仅以“受伤地点在校内”为由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法院裁判核心是区分学生自身过错、共同嬉闹同伴过错、学校管理过错三方责任。若学校已常态化开展安全宣教、场地无安全隐患、事故后及时救助的,学校无需承担赔偿;若学校存在管理疏漏、设施缺陷等过错时,需按过错比例承担对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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