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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第一天受伤符合条件就可以认定工伤。劳动关系自实际用工当天建立,不受入职时长、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是否缴纳工伤保险影响。只要劳动者当日接受单位管理、从事单位安排的工作,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满足“三工”要素,即具备认定工伤基础条件。
实务中用人单位常以“刚来上班、没有合同、还没参保”拒绝承担责任,该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单位尚未及时参保的,全部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维权最大难点在于证明事实劳动关系与受伤经过。当事人需要留存录用沟通记录、现场照片、工友证言、就诊记录、进入厂区凭证等证据。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30日内申报工伤;单位拒不申报,受伤人员可在受伤起1年内,自行向人社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需要区分例外情形:如果仅仅前来面试,尚未正式上岗、没有接受工作安排,尚未形成用工关系,无法认定工伤;若受伤属于故意自残、犯罪行为导致,同样不能认定工伤。
工伤认定之后,伤情稳定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依据伤残等级主张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补助等各项待遇。若单位否认劳动关系,可先行提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再继续推进工伤流程。
法条依据
1.《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4.《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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