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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遗产继承,第一步不是看谁和逝者关系近,而是先看有没有遗嘱。《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把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所以遗嘱存在且有效,就按遗嘱办;没有遗嘱或者遗嘱无效,才轮到法定继承。
《民法典》第1134条到第1139条列了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公证六种遗嘱形式,每种都有硬性要求。比如代书遗嘱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还不能是继承人或者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第1140条)。还有一条很多人不知道:遗嘱人在处分财产时,必须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第1141条),这是强制性的,遗嘱里写"一分都不给"照样无效。
按《民法典》第1127条的规定,法定继承分两个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只有第一顺序没有继承人时,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这里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也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同一顺序的继承人没有先后之分,大家一起继承。比如配偶、子女、父母都健在,遗产就是他们几个共同分,不存在"配偶先分、子女后分"的说法。
第一种是代位继承。《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举个例子:父亲先于爷爷去世,爷爷走后,父亲该得的份额由孙辈顶上去继承。
第二种是转继承。第11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并且没有放弃继承的,他应当继承的份额转给他的继承人。简单说就是:人走了,遗产还没分完,继承人也去世了,他那份继续往下一辈传。
《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以下几种情况可以多分或少分:
一是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多分一些;二是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可以多分;三是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四是继承人之间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另外还有一条容易忽略: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第1129条)。
先查清楚有没有遗嘱、遗嘱是不是本人亲笔所写;再把死亡证明、亲属关系材料、房产存款等财产凭证整理齐全;最后,家庭成员之间有争议先协商,协商不成再走诉讼。南宁本地的朋友遇到这类事,建议带上材料找专业律师把顺序和份额理清楚再决定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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