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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男方)与赵某(女方)为夫妻关系,婚内生育一名未成年子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家庭收支正常,无恶意转移财产等异常行为。后男方以个人为投保人,使用夫妻共同存款,为婚生未成年儿子投保增额终身寿险,保单被保险人、身故受益人均为二人之子,累计已交保费80万元。案涉保单具备理财储蓄属性,夫妻离婚诉讼时,保单现金价值约85万元。双方感情破裂通过诉讼离婚,女方主张该保单保费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现金价值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半分割。男方抗辩该保单系双方合意下对子女的财产赠与,不应进行分割。一审法院驳回女方分割诉求,女方不服判决,向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二审上诉。(某高院裁判案例)裁判要点案涉保险保费虽来源于夫妻婚内共同财产,但投保对象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目的为子女长期保障、生活及教育储备,不存在离婚前短期内突击投保、大额不合理支出、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案涉保单被保险人、受益人均为未成年子女,保险利益实际、永久性归属于子女个人;婚内夫妻共同出资为未成年子女购买人身保险,在无相反约定、无恶意转移财产情形下,依法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对未成年子女的合法赠与。赠与行为完成后,该部分财产权益已经发生权属转移,不再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夫妻离婚时无权再行分割。储蓄型保险(增额终身寿险)虽具备较高现金价值及理财属性,但在投保目的正当、金额合理、无恶意规避分割前提下,不改变赠与性质。二审法院驳回女方要求分割保单现金价值的诉讼请求;案涉增额终身寿险维持现有投保结构不变,保单权益归属未成年子女所有,离婚不予分割,由直接抚养人代为管理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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