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村村民之间买卖农村房屋,是否需要经过村委会同意?

2026-08-07 11:3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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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咱们谈谈本村村民之间买卖农村房屋问题。大家知道,对于农村房屋,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之间进行流转。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或者外村人购买农村房屋,合同是无效的。那么,农村房屋在本村村民之间进行流转,是否还需要经过村委会的同意呢?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先看看老张的经历。老张最近窝了一肚子火。他把老宅卖给了亲侄子,同村同姓,一个灶台吃饭的亲戚。合同白纸黑字签得板板正正,钞票也实实在在地落袋为安了。结果,去办手续时,村委会把那扇玻璃门一关,甩出一句:“没经我们点头,这买卖在村里过不了明路。”老张当场血压就上来了:“我的房子,我的地票(宅基地使用权),我侄子也是咱村户口,天王老子来了也管不着我卖自家东西!法律哪条写了要你村委会批?”这话吼得有没有底气?太有底气了。翻遍手头的法条,确实找不到那四个字。但你发现没有,在农村,越是这种“法律没写”的事,办起来越容易卡脖子。今天咱们不绕弯子,就掰扯清楚这码事。我先把法条给大家晾一晾。《民法典》第363条,写得那叫一个圆润,就说宅基地的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踢皮球高手。《土地管理法》第62条,重点落在一户一宅上,只补了一句“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从头翻到尾,你确实找不到“本村村民之间买卖房屋,必须经村委会同意”这行字。所以,如果你只抱着法条过日子,老张的逻辑无懈可击。法律不禁止即自由。我卖给符合资格的自己人,关村委会啥事?但咱们是在农村过日子,不是在法理实验室里做推理题。书本上的法条落到田埂上,中间还隔着三重大山。这里我必须插一句最新的干货,这也是很多老稿子没来得及写的。2025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正式施行了。这部新法明确把宅基地等集体财产的管理、经营、监督权,扎扎实实地塞进了集体经济组织(很多地方就是村委会或村股份合作社)的口袋里。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以前村委会管这个事儿,多少有点“家长里短”的人情味;现在管这个事儿,叫法定职责。宅基地是村集体的家底,你把使用权转给别人,等于把集体的家底挪了个位置。作为“掌柜的”,集体有权知道,也有权把关。这不是刁难,这是新法赋予的程序正义。有了这把尚方宝剑,村委会那枚红章,含金量确实不一样了。有人可能会问:“国家法律没写,那地方上咋整?”我跟你说,很多农业大县、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区,早就把“村委会同意”写进了宅基地流转的必走流程里。比如安徽黄山区政府官网的公开答复,原话就是“征得村委会同意: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前,必须得到所在村委会的同意”。人家说得直白,就是为了保障村集体利益。再比如广东龙川县的管理细则,走得更严。转让宅基地,要同时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经成员(代表)会议同意,公示5个工作日,再送村委会审核,最后报镇政府审批。你品品这个链条:你以为是你和侄子的“二人转”,在政府细则里,这是一套涉及申请、表决、公示、审核、审批的“五重奏”。村委会那关,只是中间一环。你跳过了这一环,后面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凭什么给你办过户?再说法官怎么看这个事儿。最高法有个裁定(案号:(2019)最高法行申7188号),里面有一句话特别值得琢磨。它说,国家对宅基地分配实行申请报批制度,是为了落实一户一宅。因此,即便是在同村村民之间流转,也必须首先征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注意,这是个裁定,不是全国人大立的法律,但它代表了最高法院在这个问题上的倾向性意见。说白了,万一老张和侄子将来因为房子闹翻了,打到法院去,法官在审案子时,绝对会把“有没有村集体盖章”当成一个重量级的砝码。如果没这个章,买卖合同的有效性就会悬在半空中,摇摇晃晃。理论说多了晕乎,讲个身边的事。去年回老家,跟一个在隔壁乡镇做宅基地确权工作的发小喝酒。他给我讲了手头一个案子。同村买卖,叔侄俩,跟老张情况几乎一模一样。都觉得是一家人,签个字画个押,钱一转就完事了。结果侄子想拆旧建新,去镇里办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系统一查,宅基地使用权人还是叔叔的名字。村里台账没变。侄子跑回村里要说法,村干部两手一摊:“你俩私下捣鼓的,没经过村两委会,也没公示,这台账我怎么能随便给你改?万一你叔反悔了,说我私自篡改集体资产台账,我这乌纱帽还要不要?”最后这事儿咋解决的?跑了小半年,补开了村民代表会议,花了钱做地籍调查,还得让叔叔两口子都到场签字按手印确认“自愿转让”。叔叔都去外地带孙子了,硬是折腾回来一趟。油费、误工费、人情费,算下来比当初正儿八经走程序花的钱多多了。发小拍着我肩膀说:“在农村搞这买卖,千万别信‘咱俩说好就行’。你觉得是多此一举,最后往往得花十倍的力气去填这个坑。”说到底,咱们得想明白一个底层逻辑。宅基地所有权是谁的?是村集体的。你手里的证,是使用权。使用权从哪来?从集体那里分配来的。这就好比单位分的福利房(以前那种),你想私下转给新同事,虽然都是本单位人,但你是不是得去后勤处、房管科备个案、盖个章?农村宅基地也是这个理。你悄悄把房卖了,村里台账不更新,以后收宅基地有偿使用费找谁?按“一户一宅”审核宅基地申请时,怎么核实这家人到底有没有房?万一买家其实已经有一处宅基地了,你这私下买卖就直接让村集体多出了一处违规占地。制度的存在,往往是为了保护大多数人的底线,顺便也保护你。那枚红章,虽然麻烦,但它是官方的见证。有了它,你侄子的合法所有权才牢靠,将来拆迁补偿才落得到他头上。啰嗦了半天,给大伙儿掏心窝子说几条实在的。如果你是本村人,想把房子卖给符合条件的同村人,别图省事,按这三步走:第一,动嘴先于动笔。签合同前,先揣包烟,找村支书或村主任聊一聊。不是求他办事,是探探口风,看看村里对宅基地流转卡得严不严,有没有硬性规定。第二,认准村里的程序。问清楚村委会,咱们这儿是需要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还是只需要村两委盖章?要不要公示?各地规矩差异很大,以你们村最新的《村规民约》和乡镇文件为准。第三,留痕比人情靠谱。村里开会了,留存会议纪要复印件;公示了,拍张照片;盖章了,合同原件上必须有那个红戳。这些都是将来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转移登记的命根子材料。别觉得这是折腾。房子是老百姓裤腰带上拴着的最大家当。合同定了乾坤,红章安了心神。法律没写的那句话,政策和法院给你补上了。别跟制度较劲,多走一步程序,少担十年风险。总之,一句话:虽然法律未明确规定,但是结合各地的政策以及司法实践,即使是本村村民之间买卖农村房屋,建议也还是拿着买卖合同去村委会盖个章,以证明征得了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以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避免后续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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