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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回复意见】违法分包合同和借用资质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合同关于支付管理费的约定亦无效,当事人请求按照合同约定管理费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如果承包人、出借资质的建筑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有实际投入,可依法请求实际施工人折价补偿或者赔偿损失。承包人、出借资质的建筑企业通过事先截留工程款的方式预扣“管理费”的,对于超出其实际投入的部分,实际施工人有权依法请求支付。要避免因工程款被未实际施工的人层层截留而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情况。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在保护工程质量的基础上,应依法保障“劳有所得”,同时,如果发现存在违法分包、借用资质等违法行为,可向行政主管部门就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发出司法建议,杜绝建筑市场的违法行为。回复人:谢勇(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回复时间:2025-01-04 11:31:30◆◆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针对劳务作业施工事宜签订合同的相关问题?(问题编号:C2024011100255)【最高院回复意见】一、关于法律关系的认定。1.具有建筑业企业市场主体资格的劳务公司与承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挂靠劳务公司的自然人与承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只要是属于建设工程劳务的分包,均应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成立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2.劳务公司将其分包的劳务作业转包给自然人,若涉及建设工程的施工,特别是涉及人工、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等的劳务,应当认定双方成立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二、关于合同效力的认定。《民法典》和《建筑法》均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1.劳务公司将其分包的劳务作业转包给他人或者违法分包给他人的,该转包或者违法分包行为无效。2.接受分包的承包方再次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多个自然人的,因再次分包而订立的劳务合同应认定为无效。3.没有资质的自然人借用有资质的劳务公司名义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回复人:汪治平(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回复时间:2024-01-29 08: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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