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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受伤(未评上伤残)
1.医疗费:医院票据为准,诊疗费、药费、检查费。
2.误工费:误工天数×日工资;有固定收入按实际减少收入;无固定收入参照当地同行业平均工资。
3.护理费:住院/需要休养期间,请护工按护工票据;家属护理按家属误工损失。
4.交通费:就医、复查来回交通票据。
5.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当地标准(辽宁一般100元/天)。
6.营养费:需要医嘱加强营养,一般20‑50元/天。
二、构成伤残(鉴定十级~一级)
除上面全部项目外,再加:
1.残疾赔偿金:现在全国城乡统一标准。辽宁按上一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年限×伤残系数(十级10%、九级20%……一级100%)。60岁以上每大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按5年。
2.被扶养人生活费:伤者需要抚养老人、小孩的生活费。
3.精神损害抚慰金:辽宁十级5000,每上升一级加5000,最高5万。
4.鉴定费:司法鉴定机构票据。
三、造成死亡
除抢救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之外:
1.丧葬费
2.死亡赔偿金
3.被扶养人生活费
4.精神损害抚慰金
5.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误工费
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实务提示:所有赔偿都要有证据:票据、病历、诊断书、误工证明、银行工资流水;没有证据的项目,法院很难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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