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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会决议的瑕疵,可能有不同情形。
不同情形瑕疵的决议,法律后果也不同,或者说效力也就不同。
我国公司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该条第2款对决议程序进行了明确:即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法,如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有权自决议做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涉及上述第1款规定情形的,决议无效。决议无效的,自始无效,这样的决议对外、对内都没有约束力。
涉及上述第2款规定情形的,属于可撤销的股东会决议。在撤销前,决议是有效的。
当然,为了不使决议长时间处于不确定状态,法律规定了行驶撤销权的期限,即决议做出之日起六十日。超过期限不起诉的,丧失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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