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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对象采取了列举式规定,没有规定可以查阅会计凭证,相关司法解释也未对此问题予以明确。法院经审慎审查后,可以有条件地允许股东查阅会计凭证,而不宜一概不允许查阅。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股东为证明自身权益可能受损,需要进一步查阅相关会计凭证。如果一概不允许查阅会计凭证,则对股东知情权的保护力度将大为减弱。
因此,在股东能够从公司运营现状、财务报表数据等角度提出合理怀疑,或有初步证据显示会计账簿不真实、不完整从而影响股东查阅目的实现的情况下,股东查阅会计凭证具有合理性、必要性,法院于此情形下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股东关于会计凭证的查阅请求予以准许。
规则来源: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股东知情权类改发案件裁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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