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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张某持有B公司40%股份,系B公司最大股东。B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印鉴由执行董事或其委托的员工专人保管、使用,公司员工盗用印鉴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B公司原执行董事、总经理以及法定代表人登记为张某。2021年B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内容包括:“1.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李某。2.将公司执行董事变更为李某。”B公司要求张某移交印章、证照及部分凭证、业务资料等,协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张某辩称:只有当原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转让全部股权,退出公司时,公司才有权请求“返还”公司证照和公司经营资料。而自己仍是B公司股东,有权保管使用公司证照,并非非法占有。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B公司现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为李某,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印鉴由执行董事或其委托的员工专人保管,张某继续保管印鉴缺乏依据。虽然章程未规定证照保管主体,但法定代表人是对外代表公司的主体,为保证公司正常经营,避免经营管理混乱,一般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人员负责保管,故B公司作为所有权人,要求张某返还公章和营业执照正副本,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返还B公司公章及营业执照正本、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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