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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履行公司职务,属于职务行为。在原来的法律规定中,只规定了职务行为的后果有公司承担,公司是否可以追偿并没有明确规定。
新《公司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这条规定,强化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责任,是为了防止法定代表人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为保护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法定代表人过错责任追偿制度。
这一条没有区分法定代表人的故意与过失,也就是说,无论故意还是过失,只要是其履行职务给他人造成了损害,就可以适用这一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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