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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在建设工程施工的实践中,挂靠关系普遍存在,但挂靠行为直接违反了《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禁止性规定,为了切实保护弱势群体农民工的利益,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对农民工工资(劳务费)支付应承担连带责任。
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从事民事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挂靠人有代理权且主观上善意无过失的,应当认定构成表见代理,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被挂靠人应当向相对人承担责任;同时,由于挂靠人与被挂靠人的挂靠行为违反了《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禁止性规定,应承担连带给付农民工工资(劳务费)的责任;另外,占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赔偿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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