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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一方以违约金过高为由主张调整时,若守约方对此有异议,是否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在实践中存在争议。
最高人法院在(2021)最高法民申2522号案中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则上谁主张谁举证,即由提出调整违约金的一方承担证明责任。但是,考虑到现实中违约方证明守约方损失的困难性,当违约方提出违约金过高要求调整的主张时,只要违约方举出让法官对违约金的合理性产生怀疑的证据即可。并且,守约方主张违约金合理的,也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因此,原审并未违反‘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本院对申请人该项理由不予认可。”
最高院的案例明确了违约金过高的举证责任及证明标准,但对于违约一方关于违约金过高的证明责任需要证明到何种程度才发生转移,而转移后守约方又需要证明到何种程度才能确定是否调整,尚有待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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