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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时合同成立。但如果当事人均未签名,或者只有部分当事人签名,合同是否成立?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签名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此规则在学理上被称为履行治愈规则,是指欠缺法定或约定形式要件的合同,因当事人履行的事实而补正地使本来无效的合同成为有效合同。审判实务对此问题的观点是:合同形式,应当视为证明合同成立的依据,而不能把其当作合同成立或生效的要件,也就是说,对合同的书面形式应采证据主义,不宜采生效主义。在实践中,对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采用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而订立的合同,应当着重考察当事人的意思是否取得一致,取得一致的,应认定为成立;反之,应当认定为未成立。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1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双方当事人未签订书面转让合同,但是买方已经支付购房款,卖方已经接受,或者卖方已经交付房屋,买方已经入住的情形下,容易因这种合同形式上的缺陷产生纠纷。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主要义务是交付房屋,买方的主要义务是支付购房款,这两种情形均是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情形。此时合同已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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