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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合同法》第32条用的是“签字”,《现代汉语词典》对签字的解释为:“在文件上写上自己的名字,表示负责”,该词典对签名的解释为“写上自己的名字”。可见,这两个词属于同义词,与原《合同法》相比,《民法典》仅是表述上的调整,内容并无实质不同。
合同书载明合同的内容,当事人一般在合同书正文结束后的合同的尾部,也就是合同书的最后一页或两页签名盖章按指印。有些多页的合同书还会加盖骑缝章或骑缝签名,但骑缝章、签名不属于本法规定的签名、盖章、按指印。骑缝位置的盖章、指印、签名,其主要功能在于保持合同的完整性,防范合同页被替换、增减的风险。骑缝位置没有盖章、签名或指印,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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