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多份人身险,能获重复赔偿吗?

2024-02-19 10:24:46

990浏览

律师答疑 如你有法律问题,可直接咨询律师
点击展开完整知识

      基本案情:周某系鲁Q2xxxx车辆驾驶人员。鲁Q2xxxx车辆在甲保险公司和乙保险公司分别投保了驾乘人员意外伤害险。2020年6月21日,周某在胶州市一钢厂为鲁Q2xxxx车辆装货过程中,不慎从车上摔下导致受伤。事故发生后,周某多次与甲保险公司沟通理赔事宜,但甲保险公司均以周某重复投保为由,拒绝理赔。周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法院认为,鲁Q2xxxx车辆虽然在甲保险公司和乙保险公司分别投保了驾乘人员意外伤害险,但我国保险法对于人身保险并不限制重复投保,也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乙保险公司赔付后也未加重甲保险公司的负担,故甲保险公司主张的多投无效或者与乙保险公司共同分担周某损失的意见不成立。因此,判决被告甲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周某损失。

  法院审理: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导致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填补,保险人履行给付义务旨在弥补被保险人因承保危险发生所损失的利益,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给付义务的履行而获得额外收益。而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人的生命是无价的,无法用金钱予以衡量,因此该类保险一般为定额给付型保险,可多份投保,一般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如果购买多份驾乘人员意外险,事故发生后是否可以重复理赔,应具体项目具体分析。保险存在两种理赔类型:给付型和报销型。给付型是以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理赔条件为准,只要符合合同约定,保险人即会按照约定的保额支付保险金。意外身故、意外伤残、住院津贴属于给付型的赔偿项目,在购买多份人身保险的情况下,可以重复赔偿。意外医疗险属于报销型赔偿项目,凭借医疗费单据申请赔付,遵循损失补偿原则,最终所获得的赔偿不能超过实际产生的医疗费用,不能重复理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法临平台的立场。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删除请通过【客服中心】联系我们。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咨询律师,获取专业解答。
看完文章仍有疑问 ?推荐咨询下方专业律师
低至 ¥0 / 原价 ¥0
限时优惠
15
:
00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平台精选 普法文章
相关法律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