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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同非必备条款,首先应当由当事人协议补充,只有在双方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方可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进行补充。
解析: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有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对于欠缺的合同内容,首先应考虑当事人共同真意,由当事人协议补充,这是贯彻意思自治原则的必然要求。实践中,在法官对合同是否具备必备条款以及合同是否成立作出判断后,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非必备条款,首先应当由当事人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才能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补充确定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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