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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部门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需要确权的财产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主张权利。”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原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实践中,案外人在发生纠纷时以被执行人为被告就执行标的物另行提起确权之诉的情形十分普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八条的规定,目的是防止被执行人与案外人通过虚假诉讼、恶意串通的方式取得生效法律文书,进而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在金钱债权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法院查封后,查封的财产发生争议的,案外人可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进行救济,但不可另行提起确权之诉;在非金钱债权执行案件中,根据一物一权的原则,人民法院应当告知案外人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物权确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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