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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任何合同均为两方以上的当事人达成的合意,但当各方当事人之履行不能或是履行费用过高时,应该赋合同各方当事人解除权;否则将有悖于法律所规定的合同自由原则及诚信原则。其次,委托代理合同系需具有一定人身关系为基础,以信任为纽带的合同。当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基础不复存在时,若一方执意欲解除合同,另一方则是不能强制履行的。最后,任意解除权,其为委托合同之各方当事人履行提供了“合同义务之解放”的规定,该权利规定基于委托合同的基本属性而来,不得由当事人约定限制。在委托合同中,限制任意解除权之约定条款系无效条款。
因此,房产中介公司不能依据此来要求客户承担违约责任,客户只需承担房产中介公司与代理相关的直接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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