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性有偿陪侍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无效

2024-08-22 10: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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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于向从事娱乐服务的经营主体提供异性陪侍服务并由此获取报酬的合同属于何种合同类型,合同法及其他法律并未作具体规定,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无名合同。但不论合同是否有名,合同主体从事的民事活动均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人民法院对于合同是否存在上述无效情形应当依职权主动予以审查。

  国务院为加强对娱乐场所管理专门制定的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明确规定,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亦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娱乐场所和工作者签订合作协议书,企图通过合作组织异性陪侍而达到盈利的目的,违反了该条例规定,订立合作协议书的目的系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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