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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根据主合同和担保合同提起诉讼,同时向主债务人和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的管辖权。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债权人某某银行同时起诉主债务人以及担保人,属于债权人对债务人和担保人一并提起诉讼的情形,应当依照前述司法解释规定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权。某某银行与福建某公司签署的《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或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某某银行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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