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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原文
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法条解读
撤销权是指表意人对其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进行撤销,从而使整个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终局性地归于无效的权利。享有撤销权的权利人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这一期限是除斥期间。除斥期间一旦经过,则撤销权消灭。撤销权的行使具有如下特点:1.撤销权的主体。撤销权应当由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受损害的一方或者因民事行为能力受限制的对方当事人享有。
2.撤销权是一种专属的权利,不得与民事法律行为相分离而单独转让。
3.在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行使撤销权的场合,受损害一方行使撤销权的方式必须是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而不能采取通过通知对方当事人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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