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的配偶的每月工资,申请执行人可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025-07-26 1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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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配偶名下工资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二)结论配偶名下的工资无特殊约定外,当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法院能否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工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因此,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日常工资收入,但只能执行其中50%的份额,以被执行人享受的财产份额为限。

  三、相关案例

  (2024)豫0291执2843号案件概况申请执行人张某玉与被执行人周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4)豫0291民初2971号判决已生效,周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周某名下可供执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张某玉申请执行周某配偶赵某桂名下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裁判要旨经核查,周某与赵某桂于2007年2月13日登记结婚,周某拒不履行义务,张某玉申请执行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赵某桂名下夫妻共同财产,用于清偿债务。其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依法支持,裁定冻结、扣划赵某桂名下夫妻共同财产人民币1275元及利息、延迟履行金,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2024)豫01执异582号案件概况案外人林某秀因与被执行人陈某婚姻关系,被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某某有限公司与郑州盾某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河南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其银行账户及微信账户。林某秀主张其与陈某虽为夫妻,但生效判决未认定其为共同债务人,且执行法院未依法通知其,冻结行为违反审执分离原则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精神。法院查明,陈某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其与林某秀婚姻关系存续,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裁定冻结林某秀名下夫妻共同财产中陈某享有的份额。林某秀异议请求停止冻结,认为该措施不当。裁判要旨执行实施机构执行林某秀名下存款,应以陈某享有的50%份额为限,对林某秀享有的50%份额,应予排除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裁定中止对林某秀名下存款50%份额的执行。

  四、延伸——能否申请法院直接将被执行人配偶列为被执行人?

  结论:不能。

  理由: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需要严格按照“法定主义”原则,目前追加被执行人主要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当中,该解释并未规定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且基于“审执分离”的原则,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通过诉讼程序确认,执行法院不得在执行程序中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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