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贷款无罪案例

2025-08-05 14:0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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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被告人范丽丽虽系被告单位的财务人员,负责经办贷款的过程中,与被告人汪劲松互相串通,共同骗取贷款,获得非法利益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案例索引(2018)冀0306刑初70号

  基本案情

  2011年11月16日被告单位文达公司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一百万元整,法定代表人张桂云,公司股东为张桂云(系被告人汪劲松的母亲)、汪某1(系被告人汪劲松的父亲)。2013年9月14日,被告人汪劲松指派被告人范丽丽以被告单位文达公司的名义,用虚假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资料和产品购销合同,以汪某1、张桂云名下价值4632244元的房产作为抵押物,从秦皇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了流动资金贷款230万元。款贷出后,用于归还个人借款。230万元贷款到期后,被告人汪劲松、范丽丽于2014年10月至2017年8月间,先后三次以被告单位文达公司的名义,采取倒贷的方式继续办理贷款,贷款于2018年8月17日归还。

  法院认为

  被告人汪劲松用虚假的财务资料骗取银行贷款,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汪劲松犯骗取贷款罪的指控成立。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范丽丽犯骗取贷款罪的指控,经查,被告人范丽丽虽系被告单位的财务人员,负责经办贷款的过程中,与被告人汪劲松互相串通,共同骗取贷款,获得非法利益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指控不能成立。公诉机关关于被告单位文达公司犯骗取贷款罪的指控,经查,所办贷款的事项及具体办理未经被告单位集体商议,所贷资金未用于被告单位的实际经营,故指控不能成立。被告人汪劲松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汪劲松无罪的观点,经查,被告人汪劲松在贷款申请时向银行提交了虚假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报表和没有真实交易的供货合同等材料,使用欺骗手段取得了银行的贷款超过一佰万元,属情节严重,辩解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范丽丽的辩解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范丽丽无罪的辩护观点,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汪劲松犯骗取贷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范丽丽无罪。

  三、被告单位秦皇岛市文达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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