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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李某受雇于某食品公司。2024年3月21日,李某上班途中与对向车辆相撞,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均负事故同等责任。因食品公司未给李某缴纳社保,5月24日,食品公司与李某的亲属钱某等就工伤保险赔付问题,自愿达成赔偿和解协议,约定食品公司赔付李某亲属70万元作为工伤保险赔偿,食品公司已支付完毕赔偿款。
后食品公司基于雇主责任险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拒绝理赔,食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50万元。保险公司辩称,本案未经工伤认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本案系保险合同纠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认定,案涉保险合同并未约定认定工伤是保险公司赔偿的前提条件,故保险公司以未认定工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辩称,本院不予采纳。食品公司为包括李某在内的雇员向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李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死亡,依法应由食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现食品公司已完成了相应的赔偿,属于雇主责任险的赔付范围,故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在赔偿限额50万元内予以赔付。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雇主责任险是一种商业保险,以雇主对雇员依法所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赔付责任的认定应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理赔时是否需要以工伤认定为前提,应结合合同条款要求及是否存在免责事由进行认定。在此特别提醒,用人单位应按时为职工缴纳社保,既是对职工人个人权益的保护,也是对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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