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工伤认定材料的时间限制规定及超时申请后果

2025-08-26 10: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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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亲近亲属、工会组织在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按规定和前述时限提交相应材料,但当事人就确认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形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

  工伤职工或者其亲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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