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是否还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2023-11-13 1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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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并非排除适用《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条件。理由是:工程款优先权是《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赋予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一项法定优先权,其立法目的是保障承包人能够及时取得工程款。在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上述有关费用也已实际发生,应当由发包人予以支付。因此,只要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而且工程款数额能够确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施工人的优先权即受法律保护。发包人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为由,主张施工人对工程款不享有优先权的观点不能成立。关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定期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规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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