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副局长强占800平方米屋顶花园十年?

2023-11-13 14:45:00

1017浏览

律师答疑 如你有法律问题,可直接咨询律师
点击展开完整知识

    十年前,赖先生购买了一处房产,合同里明确他是四楼984平方米的屋顶花园使用者,闲置房屋多年的他准备装修房屋时才发现,花园已被隔壁楼栋业主占用,自家阳台旁也被安装了一排铁栅栏。对方称自己是税务局副局长家,并不愿意搬走。该副局长回应,使用屋顶花园的房屋所有人系他儿子,自己不清楚此事。开发商应该对赖先生负责吗?

 

    《民法典》第58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赖先生和开发商签订了合同,白纸黑字约定花园的使用权归赖先生,现在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并没有达到合同约定条件,所以,开发商应该采取补救措施,尽快交付花园。此外,开发商还要赔偿这几年花园被别人占用给赖先生造成的损失。当然了,副局长的儿子擅自使用花园,这是开发商和副局长儿子的纠纷,该追究还是得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法临平台的立场。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删除请通过【客服中心】联系我们。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咨询律师,获取专业解答。
看完文章仍有疑问 ?推荐咨询下方专业律师
低至 ¥0 / 原价 ¥0
限时优惠
15
:
00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平台精选 普法文章
相关法律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