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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生效问题上,我国采用到达主义而非发信主义,法律规定承诺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所以,一般要约中所确定的承诺时间应为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除非要约人在要约中明确表示要约中所确定的承诺时间是受要约人发出承诺的时间。如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受要约人在30天内给予答复,”一般是指受要约人的承诺在30天内到达要约人能够控制的范围,如信箱、电子邮箱等。
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且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合理期限,是指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期限应当符合正常情况下当事人作出判断以及传递信息所需的时间。合理期限的确定,一般应根据要约发出的具体情况和交易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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