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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监视居住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很多当事人对其适用规则存在误解。本文梳理其适用条件与权利保障。
一、监视居住的适用情形
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对符合逮捕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
2.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
二、执行程序与地点
1.执行地点:
-原则上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固定住处执行;
-无固定住处的,可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不得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等场所执行)。
2.期限与解除: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
三、被监视居住人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
-委托辩护人;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对违法执行行为提出申诉、控告。
2.义务:
-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执行场所;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定期向执行机关报告活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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