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与程序

2026-04-30 10:4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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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监视居住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很多当事人对其适用规则存在误解。本文梳理其适用条件与权利保障。

  一、监视居住的适用情形

  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对符合逮捕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

  2.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

  二、执行程序与地点

  1.执行地点:

  -原则上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固定住处执行;

  -无固定住处的,可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不得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等场所执行)。

  2.期限与解除: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

  三、被监视居住人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

  -委托辩护人;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对违法执行行为提出申诉、控告。

  2.义务:

  -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执行场所;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定期向执行机关报告活动情况。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 2.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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