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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对“域内犯罪”的效力
《刑法》第6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一)第6条之属地原则
1.概念属地原则,指根据“犯罪发生地”确立刑法的适用效力。第6条根据犯罪地在中国(域内犯罪或国内犯)确立中国刑法适用,是属地原则的应用。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域内犯罪)
(1)中国领域包括:
①领土、
②领水、
③领空。在正飞临中国领空的航空器上犯罪的,是在中国领域犯罪。
(2)中国的船舶或航空器无论位于世界何处,其上发生的犯罪是域内犯罪。
(3)犯罪的
①行为或者
②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的,是域内犯罪。例如甲在缅甸开枪,打死边境中国一侧的乙,甲是在中国领域内犯罪。
(4)在犯罪未遂场合,结果的期望发生地在中国的也可认为是域内犯罪。例如,甲将下了毒药的糕点从日本东京寄给住在中国南京的乙意图毒杀乙。乙收到后发现糕点霉变没有食用。对本案甲故意杀人未遂罪适用中国刑法。
(5)在共同犯罪场合,共犯行为(实行、帮助、教唆等)之一部发生在中国的,认为是国内犯。例如,甲在美国教唆乙在中国实施绑架的,甲乙均被认为在中国领域犯罪,适用属地原则确立刑法适用。
3.[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主要指:
①《刑法》第11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如驻华外交官、来访的外国元首、政府首脑等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②港澳特区。因为实行“一国两制”,港澳属于特别司法区域,不适用内地刑法。
③民族自治地方有特别规定。
(二)属地优先我国刑法空间效力,以属地原则为主,属人、保护原则为辅,所以一旦确认为中国领域的犯罪,优先适用属地原则确立管辖权,排斥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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