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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若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且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其犯罪记录应当被封存。封存后,除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在此情况下,申请无犯罪记录证明时,公安机关通常会开具证明。成年人轻微犯罪记录封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第六个五年改革纲要(2024-2028)》及相关政策,对于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包括实刑和缓刑)的成年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缓刑考验期结束后五年内没有再犯新罪的,其犯罪记录可申请封存。封存后,犯罪记录不再对外公开,申请无犯罪记录证明时,公安机关一般会开具证明。严重犯罪或不符合封存条件的情形若前科属于严重犯罪(如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等暴力犯罪,或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或不符合上述封存条件,犯罪记录无法被封存或消除,通常无法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此时,公安机关会如实记录犯罪情况,或在证明中注明相关犯罪记录,不会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需注意:犯罪记录本身是客观事实,无法真正“取消”,但可通过封存制度实现记录保密和对外不公开。若认为前科记录存在错误(如误判、错案等),可依法通过申诉、再审等程序申请纠正,待错误纠正后,可能具备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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