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以行为方式承诺的生效时间

2026-05-06 10:3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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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第一,根据交易习惯作出承诺行为,通常是基于当事人之间具有长期、默契的合作关系,因此才可以根据交易习惯作出承诺行为。原《合同法解释(二)》第7条中规定的“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即是如此。例如,某产品制造商与某材料供应商之间存在长期合作关系,只要制造商通知供应商需要材料若干,该供应商不必发出承诺通知,而是直接将材料送至制造商处,此即属于依交易习惯作出承诺的行为。

  第二,根据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行为,是指要约中已经明确提出了受要约人应以某种行为作出承诺。如某电子产品制造商通知受要约人,其有台式计算机100台,预付款10万元人民币到指定账户后即可发货。该要约明确要求受要约人通过支付预付款的行为作为承诺的方式,而不是要求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故受要约人作出支付预付款的行为时,承诺生效。再如,依价目表向旧书店购书或者向书店紧急邮购司法考试用书,信中写明如有,即刻发书。此时,书店作出寄送所购买书籍的行为时,承诺生效,买卖合同成立。

  在行为承诺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如何确定行为何时可以称为“作出”?有些时候行为的开始与行为的结束几乎同时,或者间隔时间很短;而有些时候行为的开始与行为的结束可能会相隔较长的时间。在这种情况下,行为的开始算作行为的作出,还是行为的结束才算作行为的作出?承诺行为的作出意味着承诺的生效,也就意味着合同的成立。如果行为的开始视为行为的作出,就意味着行为一旦开始,要约人就不可撤销其要约,承诺人也不可撤回其承诺,即不可停止其行为,否则将导致对已经成立的合同的违反。因此,承诺行为的作出应以行为完成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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